《担保法》第二条规则,在假贷、生意、货物运输、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,债务人需要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务完成的,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设定担保。本法规则的担保方法为确保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有人便据此以为除《担保法》第二条罗列的四种经济活动外,《担保法》规则的担保方法不能用于确保别的活动发作的债务,这种知道其实是过错的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规则,当事人因民事联系发作的债务,在不违反法令、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,以《担保法》规则的方法设定担保的,可认定为有效。《民法通则》对债的界说是:债,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依照法令的规则,在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定权利和义务联系,由合同做法、侵权做法、不当得到和无因办理而发作。
因而,关于因侵权做法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反法令规则的情况下,亦可设定担保。本案中,王某将张某撞伤,王某有义务补偿张某因而而遭到的丢失,两人之间便因而形成了侵权之债。在此情况下,马某称若王某不还便由其归还,则是对侵权之债设定的确保,法院据此判定马某承当连带责任是正确的。当然,依据中国《担保法》的规则的,供给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对民事联系发作的债务,对侵权做法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,即在侵权做法发作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法来加以确保,只要在侵权做法发作后,对现已发作的债务才能够用担保方法来确保归还,本案即属此例。